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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基础 发布时间:2022-08-19 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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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28日,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着力完善制度整合、协调高效的派驻监督制度和机制,全面规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制度、工作职责、履职程序和管理监督,促进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规范化。促进新时代派驻监督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的领导,不断完善派出监督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的领导,不断完善派出监督机制。党领导小组(党委)应当支持和配合派出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应当促进派出机构注重主要责任和主要业务,更好地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出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和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规则》全文如下。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批准 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派权威和驻优势,全面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落实、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检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等组织派遣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国家机关等组织派遣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分配给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派遣机构是派遣机构的一部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监督。

派驻机构要加强政治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的各个方面,推动驻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敢于监督,完善正常监督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

(六)坚持监督与监督的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五条 派出机构应继续深化职能、方式、作风,注重全面治理党、廉洁政府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行职责,有效利用四种形式,提高全面监督的有效性,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检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派出纪检监察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检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派遣纪检监察小组。地方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向党、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派遣纪检监察小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遣纪律检查监督小组;或者依法派遣监督机构、监督专员和监督专员办公室,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作。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需要统筹监督的有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地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职责,不负责驻地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小组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

派驻机构应当完善组务会议、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检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察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驻地单位应当支持与派驻机构合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根据派驻机构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为派驻机构的工作创造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由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检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报告。派出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派出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与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起研究。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出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审核检查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三)督促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

(四)办理派驻机构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5)通知派驻机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训诫谈话;

(六)联系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与派出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三)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寻找和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寻租、离职后非法就业等行业、系统、诚信风险,向驻地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督促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检查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整改;

(五)促进驻地单位纪检监察建议的落实;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派出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组织、指挥。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派出机构与地方纪检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调专项检查和监督,促进相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的解决;

(二)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管辖权,或者派出机构报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察委员会管辖;

(四)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五)其他需要合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合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共性或关联性问题同时进行专项监督;

(二)联合审查调查重大复杂案件;

(三)共同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审;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查培训;

(六)其他需要合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纪检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支持其发挥作用,促进纪检干部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开展监督和纪律执行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促进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下一级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主要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线索处理和案件调查应当向同级党委(党委)报告,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下一级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主要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线索处理和案件调查应当向同级党委(党委)报告,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和上级单位领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派出的纪检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派出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并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纪检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协调指导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委员会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小组,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的指导,形成联合监督力量。

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小组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执纪领导。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调查时,应当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纪律执行、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以监督为基本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忠于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权,廉洁自律。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其他驻地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协助其进行内部检查,推动驻单位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完善治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派出监督工作,促进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教育,加强纪律教育、警示教育,促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修身养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反映派驻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反映派驻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线索。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一)驻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必要时,派驻机构可以审查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由驻驻驻单位党组(党委)管理。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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